2024年6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2024年7月1日起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01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技术要求的调整
《公告》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
《公告》中规定N1类、M2类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如下(点击小图可放大):
《公告》中规定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汽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如下(点击小图可放大):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中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注释中明确指出,从2025年起油耗限值是基于CHTC工况设置的,与之前的C-WTVC相比,CHTC工况更符合中国道路和交通状况特点,企业要提前好准备。
《公告》对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提出了新要求,如下: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 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 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做要求。
02《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公告》的实施将会采取阶段管理的方案,确保平稳过渡。
《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2年2号公告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