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 2
5 检验准备.............................................................................................................................................................3
6 检验实施.............................................................................................................................................................4
7 检验论...........................................................................................................................................................13
8 其他要求...........................................................................................................................................................14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15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16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17
附 录 D (规范性附录)........................................................................................................................... 21
参考文献........................................................................................................................... 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危化品物流分会、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浙江省特
种设备科学研究院、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
院、黄骅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
滁州永强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中集车辆(江门市)有限公司、山东明珠
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邯郸分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上海市特种
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山东
盛润汽车有限公司、玉柴东特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河北光德罐阀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特
种设备检验技术研究所、四川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营口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有限公司、潍坊市
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常州凯鹏液流器材有限公司、洛阳中集凌宇汽车有限公司、山东京博物流股份有
限公司、山东齐鲁物流有限公司、浙江镇石物流有限公司、江苏新安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特种设备检
测研究院茂名检测院、河北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甘肃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宇航、任春晓、肖超波、楼红军、赖永才、史继英、董金峰、张玉路、姚小
静、赵彦修、马歆、孙加龙、安洪昌、耿雪峰、高万东、瞿绘军、杨伟昌、吴坚、郭水涛、蔡执阳、刘
裕先、魏元生、杨彬、刘振杰、李海丹、纪志军、王士涛、辛海军、吴鹏、吴加宝、谭巍、刘智勐、陈
桂友、沈书乾、邹锦瑾、武建文、张应龙。
声明:本文件的知识产权归属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未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不得印
刷、销售。任何组织、个人使用本文件开展认证、检测等活动应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授权。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检验规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的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定期检验的总体要
求、检验开展、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与检验报告和其他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按照GB 18564.1设计和制造的罐体及其附件的定期检验。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25198 压力容器封头
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HG/T 2066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标准
JT/T 617.3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
NB/T 47003.1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QC/T 932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紧急切断阀
3 术语和定义
GB 18564.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液体 liquid
在 50 ℃时饱和蒸汽压小于或等于 0.3 MPa(绝压), 20 ℃时 0.1013 MPa(绝压)压力下不完
全是气态, 0.1013 M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小于或等于 20 ℃的物质。
[来源:GB 18564.1—2019,3.1]
3.2
液体危险货物 liquid dangerous goods
列入JT/T 617.3,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液体货物。
3.3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road tank-vehicle for liquid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
罐体内充装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采用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
式车辆。
[来源:GB 18564.1—2019,3.3,有修改]
3.4
容积 volume
常温状态下罐体所能容纳水的最大体积。
[来源:GB 18564.1—2019,3.6]
3.5
首次检验 initial inspection
罐体出厂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
4 总体要求
4.1 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员
4.1.1 检验机构应具有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开展罐体检验工作的场所应为具备条件的固定场所。
4.1.2 检验机构应具有与开展罐体检验工作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人员等资源条件、检验能力和完善
的质量管理体系,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固定检验场所内应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办公区、检验区、休息区,符合消防和安全管理要求;
——检验场所的地址、业务电话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固定检验场所内若具备罐体清洗及废液收集或处置能力,应符合环保管理的相关要求;
——检验和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检验检测证书,其中从事罐体检验的检验人员应持有注册登记
后的压力容器检验员或验船师资质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具备 II 级或以上资质无损检测证书;
——检验区应有可靠的照明和消防设施,检验工位及待检停车位的数量、固定检验场所的面积应
与检验工作量相适应;
——检验区应配置外观检查、壁厚测定、罐体试验、呼吸阀校验、紧急泄放装置校验、装卸软管
试验、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所需的仪器设备,且在计量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根据罐体检验过程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编制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
4.1.3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根据检验时罐体的实际状况开展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检验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4.2 检验周期
4.2.1 罐体投用后 1 年内应进行首次检验,后续定期检验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情
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的日期。
4.2.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定期检验周期应缩短,缩短后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 1 年:
——发生异常腐蚀的;
——腐蚀裕量不能满足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
——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发生材质劣化现象的;
——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使用单位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
4.2.3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应经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后方可投入使用:
——停用 1 年及以上重新投入使用的;
——发生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对筒体、封头进行更换、挖补的;
——使用单位怀疑罐体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
4.3 检验受理
4.3.1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检验申请,检验机构应不予受理:
——申请首次检验时,不能提供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或出厂文件缺失不能保证检验进行的;
——发生事故并进入事故调查程序的罐车,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提出检验申请的;
——对国家明令淘汰或强制报废的罐车产品提出的检验申请;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机构应不予以受理的其他情形。
4.3.2 检验机构受理后,应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检验。
4.4 检验安全保障要求
4.4.1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待检罐车滑动或移动。
4.4.2 罐内检验照明用电不超过 24 V,引入罐体内的电缆应当绝缘良好,接地可靠。
4.4.3 进入罐体内部检验,应确保检验人员佩带必要安全防护用品,保障罐内通风,同时设专人监护,
并且设置可靠的联络方式。
4.4.4 需现场进行射线检测时,如无相应的检测室,则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警示标志,并遵守相应
安全、环保规定。
4.5 检验程序
4.5.1 检验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处理、检验结果与检
验报告等。
4.5.2 检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期检验项目,开展检验工作。
4.6 检验记录
4.6.1 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对检验过程进行记录,检验记录应详尽、
真实、准确,所记录的项目及内容不应少于本文件要求。
4.6.2 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应不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方案制定
5.1.1 检验机构应制定罐体定期检验细则。
5.1.2 对有特殊要求的罐体,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罐体的设计资料、技术状况、使用情况、
既往检验信息、委托单位要求等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检验方案。
5.1.3 检验细则、方案应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
5.1.4 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细则、方案开展检验工作。
5.2 检验准备
5.2.1 待检罐体应具备 5.3.3 所要求的资料,资料应真实、有效。
5.2.2 影响检验的部件或者其他物件应被清理或拆除。
5.2.3 待检罐体表面应清理干净,露出金属本体,特别是腐蚀部位和可能产生裂纹性缺陷的部位。
5.2.4 有以下之一情况的罐体,应根据检验需求拆除部分保温层:
——保温层有破损、失效的;
——保温层下罐体存在腐蚀或外表面开裂可能性的;
——无法进行罐体内部检验,需要外壁检验或者从外壁进行内部检测的;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拆除的其他情形。
5.2.5 罐体内残余的介质应排放干净。对充装沥青等较高黏度介质的罐体,在保证检验安全的条件下,
可先根据检验机构的要求对罐内残余介质进行局部清理,并视检验需求扩大清理范围。
5.2.6 罐体应具备消洗合格证明文件。
5.2.7 入罐检验时,应对罐内气体取样分析,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氧含量为 18%~21%(体积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被测可燃气体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
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被测可燃气体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毒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应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
5.2.8 需进行无损检测时,表面应满足 NB/T 47013.2、NB/T 47013.3、NB/T 47013.4、NB/T 47013.5的有关要求。
5.3 检验实施
5.3.1 检验项目
5.3.1.1 罐体的检验项目包括资料审查、介质审查、结构检验、几何尺寸检验、外观检验、附件检验、
壁厚测定、盛水试验、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等,必要时增加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
无损检测、材质分析、强度校核等项目。
5.3.1.2 资料审查、介质审查、结构检验、几何尺寸检验一般在首次检验时进行,对后续的定期检验,
重点对使用中可能发生变化、需验证的内容及有问题部位进行复查。
5.3.2 检验方法
结构、几何尺寸和外观主要以目视方法进行检验,必要时用内窥镜、放大镜或者其他辅助仪器设备、
测量工具。其他项目采用适用的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机构宜采用先进技术和方法。
5.3.3 资料审查
5.3.3.1 检验人员应审查以下罐体相关资料。
——出厂文件:包括罐体合格证、罐体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罐体出厂检验证书(或罐体产
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罐体安全附件质量证明文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公告》中受检车辆信息等。必要时,审查罐体相关设计文件。
——使用资料:包括罐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未取证的除外)、安全附件校验
报告等;适用时审查罐体改造或重大维修资料、最近一次的罐体定期检验报告等,重点审查
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者已采取防范措施。
——介质资料:包括制造单位确定的适装介质列表、相容性依据的腐蚀数据,适装介质列表至少
应包含介质的联合国编号(UN 号)、中文名称、介质与罐体材料相容性、密封材料、设计使
用温度下的密度、最大允许充装量、罐体容积、罐车额定载质量等。
——罐体装运的介质及其变化情况的记录,特别是最后一次装运介质的情况记录。
5.3.3.2 以下为开展检验必不可少的信息,应重点审查:车牌号、车辆识别代号(VIN)、产品型号、
投用日期、核定载质量、容积、产品标准、设计使用年限、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出厂编号、罐体材质、
罐体设计厚度、腐蚀裕量、横截面形式、适装介质、设计温度、最大允许充装质量、制造单位、制造日
期、罐体外形尺寸、安全附件类型及数量等。
5.3.4 介质审查
5.3.4.1 对拟列入适装介质列表中的介质逐一进行审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通过审查:
——介质按照 GB 18564.1 和 JT/T 617.3 对应的罐体设计代码或罐体代码不高于待检验罐体的实
际设计代码;
——介质应与罐体材料相容,即任一介质对罐体的腐蚀速率应不大于 0.5 mm/年且不低于原设计
的要求;
——罐体容积按 5.3.6.2 的要求确定,最大允许充装率、最大允许充装量应按产品标准要求确定。
5.3.4.2 对新增介质申请,应具备罐车制造企业确定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容性资料、出厂检验机构出
具的介质审查报告,并按 5.3.4.1 要求对新增介质进行审查。
5.3.5 结构检验
5.3.5.1 焊接接头
5.3.5.1.1 罐体对接焊接接头应为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封头与筒体的连接应为全焊
透对接结构。
5.3.5.1.2 罐体上的人孔、接管、凸缘等与筒体或封头焊接的焊接接头应为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
全焊透结构。
5.3.5.1.3 管路之间连接应为法兰或焊接结构,不应为螺纹连接。焊接接头宜为全焊透对接接头形式。
5.3.5.1.4 支座、销座、吊耳等主要受力结构件应通过垫板与罐体连接。
5.3.5.2 封头、隔仓板
5.3.5.2.1 封头、隔仓板应为碟形,其深度应不小于 100 mm。若长径方向为圆弧、短径方向为直段的
具有相同强度和刚度的结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3.5.2.2 圆形截面的碟形、椭圆形封头应符合 GB/T 25198 和设计图样的规定。
5.3.5.2.3 封头、隔仓板不应为无折边结构。
5.3.5.3 罐体横截面
5.3.5.3.1 充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介质的罐体截面应为圆形:
——毒性程度按 HG/T 20660 和 GBZ 230 确定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
——符合 GB 18564.1 或 JT/T 617.3 中规定的液压试验压力大于或等于 0.4 MPa 的介质。
5.3.5.3.2 充装其他介质,且液压试验压力低于 0.4 MPa 的罐体截面应为圆形、椭圆形或带有一定曲
率的凸多边形。
5.3.5.3.3 非圆形截面的曲率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截面的最大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 2000 mm;
——截面的两侧面的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 2000 mm,顶部和底部的曲率半径小于或等于 3000 mm。
5.3.5.4 焊缝的布置
5.3.5.4.1 筒体纵焊接接头不应在罐体横截面中心与最低点连接半径的左右两侧各 20 °范围内。
5.3.5.4.2 封头拼接焊缝距封头中心线应小于封头内径(Di)的 1/4 ,中间板的宽度应大于或等于 300
mm,拼板的总块数应不多于 3 块。
5.3.5.5 防波板结构
5.3.5.5.1 筒体内应设置防波板,防波板与筒体的连接应牢固可靠,相邻防波板及防波板与相邻封头
或隔仓板之间的容积应小于或等于 7.5 m3。
5.3.5.5.2 作为加强部件的防波板,厚度应大于等于筒体壁厚(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之前出厂的罐
车,在作为加强部件的相邻两个防波板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1750 mm 时除外),防波板的有效面积应至
少为其所在处的筒体橫截面积的 70%。
5.3.5.5.3 除用于筒体加强件的防波板外,其余防波板有效面积应大于其所在处的筒体橫截面积的
40%,且上部弓形面积小于其所在处的筒体横截面积的 20%。
5.3.5.6 管路
5.3.5.6.1 管路及其管路中的阀门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阀体不应为铸铁或非金属材料。
5.3.5.6.2 管路布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下列要求:
——管路与汽车传动轴、回转部分、可动部分之间的间隙应大于或等于 25 mm;
——管路与排气管、消音器、阻火装置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 200 mm,当结构上不允许时,管路应
有可靠的隔热措施;
——管路设置应不妨碍人员进出罐体。
5.3.5.7 装卸管路系统设置
5.3.5.7.1 当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 A 时,罐体底部装卸管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具有二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
b) 第一道为卸料阀;
c) 第二道为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
5.3.5.7.2 当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 B 时,罐体底部装卸管路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具有三道相互独立,且串联的关闭装置;
b) 第一道阀门应为紧急切断装置,且应符合 GB 18564.1 的规定;
c) 第二道为卸料阀;
d) 第三道为在卸料口处设置的盲法兰或类似的装置,且应有能防止意外打开的功能。
5.3.5.7.3 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 C 时,装卸管路系统应在罐体顶部。罐体底部允许有清洁孔,该
孔用盲法兰盖密封,其余开孔应高于等于罐内最高液位。
5.3.5.7.4 罐体设计代码第三部分为 D 时,装卸管路系统应在罐体顶部。罐体上所有开孔均应大于或
等于罐内最高液位。
5.3.5.8 装卸口设置
装卸口应具有阀门箱或防碰撞护栏等保护装置,且应有密封盖或密封式集漏器。
5.3.6 几何尺寸检验
5.3.6.1 罐体外形尺寸
罐体外形尺寸应与罐体竣工图相符,记录为:(长)mm×(宽)mm×(高)mm或(长)mm×(前) φmm/(后)φmm。
5.3.6.2 罐体容积
5.3.6.2.1 罐体容积的测定采用审查罐容计量报告或开展现场测定等方式。现场测定可采用满水称重
法、水容积测量法或容积计算法(扣除内件体积)。宜采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方法。
5.3.6.2.2 运输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液体危险货物的罐体容积和装载限值应符合国家相关
法规的规定。
5.3.6.3 最大允许充装量核查
罐体最大允许充装量应不大于罐车的额定载质量。
5.3.6.4 人孔
5.3.6.4.1 罐体应至少具有一个人孔,一般可设在罐体顶部;多仓的罐体,每一分仓应至少具有一个
人孔。
5.3.6.4.2 人孔应为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0 mm 的圆孔或 500 mm× 400 mm 的椭圆孔。
5.3.6.5 筒体尺寸
5.3.6.5.1 单个筒节长度应大于或等于 300 mm。
5.3.6.5.2 同一筒节上两纵向焊缝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500 mm。 2020 年 6 月 30 日及之前出厂的罐
车,该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200 mm。
5.3.6.5.3 筒体组装的焊缝不应为十字焊缝,相邻筒节纵向焊接接头中心线间外圆弧长以及封头拼接
焊接接头中心线与相邻筒节纵向焊接接头中心线间外圆弧长应大于钢材厚度(δs)的 3 倍,且大于或
等于 100 mm。
5.3.6.6 罐体表面直线度
5.3.6.6.1 圆形截面罐体,罐体表面的直线度,在 1 m 范围内应小于或等于 5 mm,全长范围内应小
于或等于 12 mm。
5.3.6.6.2 非圆形截面罐体,罐体的直线度应小于或等于罐体长度的 2‰,且小于或等于 20 mm。
5.3.6.7 纵/环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
5.3.6.7.1 钢制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对口错边量要求
5.3.6.7.2 铝制对接焊接接头对口错边量(b)对口处铝材厚度(δs)≤ 12 mm 时,对接焊接接头对
口错边量(b)≤1/5 δs mm。
5.3.6.8 纵/环对接焊接接头棱角
5.3.6.8.1 在焊接接头环向形成的棱角(E),用弦长等于 1/6 内径(Di),且大于或等于 300 mm 的
内样板或外样板进行检查,见图 1 所示。当筒体厚度大于 6 mm 时,其 E 值应小于或等于(δs/10+2)
mm,且小于或等于 5mm;当筒体厚度小于或等于 6 mm 时,其 E 值应小于或等于 5 mm。
图 1 内样板或外样板检查棱角
5.3.6.8.2 在焊接接头轴向形成的棱角(E),用长度大于或等于 300 mm 的直尺进行检查,见图 2 所
示。当筒体厚度大于 6 mm 时,其 E 值应小于或等于(δs/10+2)mm,且小于或等于 5 mm;当筒体厚
度小于或等于 6 mm 时,其 E 值应小于或等于 5 mm。
图 2 直尺检查棱角
5.3.6.9 纵/环对接焊接接头咬边
5.3.6.9.1 装运毒性程度按 HG/T 20660 和 GBZ 230 确定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罐体及高合金钢制罐
体的焊接接头不应有咬边缺陷。
5.3.6.9.2 其余罐体焊接接头表面的咬边深度应小于或等于 0.5 mm,咬边连续长度应小于或等于 100
mm,焊接接头两侧咬边的总长应小于或等于该条焊接接头总长的 10%。
5.3.6.9.3 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或机械损伤经打磨后,焊接接头处厚度应大于或等于母材的厚度。
5.3.6.10 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
罐体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应符合表 2 的规定,余高e1、e2的位置见图 3 。
表 2 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要求
图 3 对接焊接接头的余高 e1、e2
5.3.6.11 扶梯尺寸
扶梯宽度应不小于 350 mm,步距应不大于 350 mm。
5.3.7 外观检验
5.3.7.1 铭牌
罐体铭牌应安装牢固,其安装位置和内容应符合GB 18564.1的要求。
5.3.7.2 表面色带
装载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油品介质的罐体应沿通过罐体中心线的水平面与罐体外表面的交线对称
均匀粘贴环形橙色反光带,反光带宽度不小于 150 mm± 20 mm。
5.3.7.3 标志
罐体标志应清晰、完整、齐全,不影响识别。
5.3.7.4 罐体表面及焊接接头表面
5.3.7.4.1 罐体表面应无明显划痕、碰撞凹坑、腐蚀凹坑、裂纹等情况,其中罐体表面腐蚀、磨损处
的实测最小壁厚应符合 5.3.9.2 的规定。
5.3.7.4.2 罐体表面应无泄漏,对有泄漏痕迹的位置应重点检验。
5.3.7.4.3 安全附件和其他附件与罐体的接口应无泄漏,连接应牢固可靠;各管路无机械接触损伤、
堵塞及其他失效等情况。
5.3.7.4.4 焊接接头表面应无裂纹、气孔、夹渣、弧坑和飞溅物等缺陷。
5.3.7.4.5 焊接接头表面缺陷或机械损伤经打磨后,其厚度应不小于母材的厚度。
5.3.7.4.6 碳钢或低合金钢罐体外表面油漆层应无明显皱皮、脱落等情况。
5.3.7.5 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
5.3.7.5.1 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若有)的紧固状态应良好,紧固螺栓应齐全完好,无腐蚀、松脱、
变形、残缺等情况。
5.3.7.5.2 人孔盖和液体注入口盖(若有)的密封垫片(垫圈)应采用耐油或耐酸碱的橡胶或相应耐
腐蚀材料制作,垫片(垫圈)应密封良好,无松脱、残缺、老化、变形等情况。
5.3.7.6 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
5.3.7.6.1 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与罐体连接应牢固、不易脱落,连接焊缝应无开裂、裂纹,连接
固定螺栓无松脱等情况。
5.3.7.6.2 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上应无开裂、裂纹或其他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
注:罐体内表面及防波板、隔仓板及加强圈等的外观检验,均在进行罐体内部检验时实施。
5.3.7.7 扶梯
扶梯应便于攀登,连接牢固。
5.3.7.8 操作平台及护栏
当罐体顶部设置操作平台时,平台踏板应防滑,平台不应有破损、残缺等情况,护栏不应有掉焊、
破损等情况。
5.3.7.9 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运输具有易燃、爆炸等特性液体危险货物的罐车尾部应具有导静电橡胶拖地带,且拖地带接地端应
始终接地。
5.3.7.10 保温层
对具有保温层的罐体,保温层不应存在破损、脱落等情况,罐体底部保温层应无积液等异常情况。
5.3.8 附件检验
5.3.8.1 附件范围
附件包括安全泄放装置、真空减压阀、紧急切断装置、仪表、装卸阀门、装卸附件及导静电装置等。
5.3.8.2 安全泄放装置
5.3.8.2.1 安全泄放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紧急泄放装置和
呼吸阀,其配置应符合罐体设计代码和设计要求,应设置在罐体顶部,且有清晰、永久的标记。除设计
图样有特殊要求的,一般不单独使用爆破片装置。
5.3.8.2.2 安全阀、紧急泄放装置应外观良好,具备有效的校验合格证明。
5.3.8.2.3 爆破片装置应外观良好,在有效期内使用。
5.3.8.2.4 当罐体设计代码第四部分为 V 或 F 时,应设置呼吸阀。呼吸阀应外观良好,其数量、型式、
型号、制造单位等信息应进行核实。呼吸阀设置和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罐体每一分仓应至少设置 1 个呼吸阀;分仓容积大于 12 m3时,应至少设置 2 个呼吸阀。
——呼吸阀的最小通气直径应大于或等于 19 mm。
——出气阀应在罐内压力高于外界压力 6 kPa~12 kPa 时开启。
——进气阀应在罐内压力低于外界压力 2 kPa~4 kPa 时开启。
5.3.8.3 真空减压阀
5.3.8.3.1 真空减压阀铭牌应清晰完整,具有型式、型号、喉径、公称压力、制造单位等信息。
5.3.8.3.2 真空减压阀应外观良好,具备有效的校验证明。
5.3.8.4 紧急切断装置
5.3.8.4.1 紧急切断装置一般由紧急切断阀、远程控制系统、以及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组成,紧急切
断装置应动作灵活、性能可靠、便于检修。紧急切断阀阀体不得采用铸铁或非金属材料制造。
5.3.8.4.2 紧急切断阀的外观质量应良好,不应兼作它用,安装紧急切断阀的法兰应直接焊接在筒体
或封头上。
5.3.8.4.3 紧急切断阀应符合 QC/T 932 或相关标准的规定,在非装卸时紧急切断阀应处于闭合状态,
能防止任何冲击或意外动作所致的打开。阀体应设计成剪式结构,剪断槽应紧靠阀体与罐体的连接处。
5.3.8.4.4 远程控制系统的关闭操作装置应装在人员易于到达的位置。
5.3.8.4.5 紧急切断阀、管路和易熔塞自动切断装置应完好、无损伤、松脱、泄漏等现象,远程控制
系统应操作灵活可靠。
5.3.8.4.6 油压式或者气压式紧急切断阀在工作压力下应全开,且持续放置情况下不致引起自然闭合,
动作灵敏可靠。
5.3.8.4.7 紧急切断阀应在 5 s 内闭止。
5.3.8.5 仪表
5.3.8.5.1 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应外观良好,具备有效的检定(校验)证明。
5.3.8.5.2 仪表的接头或管座与罐体应采用焊接方法连接,不应采用螺纹连接。
5.3.8.5.3 应罐体上开口安装的仪表,其露出罐体外的部分,应具有能防止受到意外撞击的保护装置。
5.3.8.5.4 直接与罐内介质接触的仪表不应采用易碎、易损材料制造。
5.3.8.5.5 温度计的测量范围应与介质的工作温度相适应。
5.3.8.5.6 液位计的精度等级不低于 2.5 级,液位计应设置在便于观察和操作的位置,其允许的最高
安全液位应有明显的标记。
5.3.8.6 装卸阀门
装卸阀门应满足如下要求:
——充装易燃介质的罐体,阀门材质应为不产生火花的铜、铝合金或不锈钢材质;
——充装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和强腐蚀介质的罐体,阀门公称压力应不低于 1.6 MPa;
——阀体不应由铸铁或非金属材料制造;
——外观良好,在全开和全闭工作状态下操作自如,无渗漏;
——装卸阀门的明显部位应有永久性标识或金属铭牌。
5.3.8.7 装卸附件
5.3.8.7.1 快装接头应无锈蚀、变形、裂纹和其他损坏,密封结构是否可靠。
5.3.8.7.2 装卸用管应外观良好,具备有效的校验证明。
5.3.8.8 导静电装置
5.3.8.8.1 导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线与车架之间的电阻值应不大于 5 Ω。
5.3.8.8.2 罐体任意一点到导静电橡胶拖地带末端导电通路电阻值不大于 5 Ω。
5.3.9 壁厚测定
5.3.9.1 测点布置
测点位置应有代表性,宜在上、下、左、右四个方向各选两个点,其中前后封头部位各四个点,测
定后作图记录。壁厚测定时,如果发现母材存在分层缺陷,应增加测点或者采用超声检测,查明分层分
布情况以及与母材表面的倾斜度,同时作图记录。厚度测点,宜选择以下位置:
——液位经常波动的部位;
——介质进口、流动转向、截面突变等易受腐蚀、冲蚀的部位;
——制造成型时壁厚减薄部位和使用中易产生变形及磨损的部位;
——接管部位;
——宏观检验时发现的可疑部位。
5.3.9.2 罐体实测壁厚
5.3.9.2.1 罐体实测壁厚不应小于罐体设计厚度与腐蚀裕量的差。
5.3.9.2.2 罐体设计厚度、腐蚀裕量不明的,或检验人员对设计计算结果有怀疑的,检验人员应按罐
体出厂日期选用制造时适用标准或 GB 18564.1 确定罐体的最小厚度和罐体的计算厚度,取两者的较大
值作为判断在用罐体壁厚是否符合的依据。
5.3.10 罐体试验
5.3.10.1 罐体试验结果应与设计文件相符合,且视罐体出厂日期的不同,罐体试验结果也应满足制造
时适用的标准或 GB 18564.1 的要求。
5.3.10.2 在其他检验项目完成后,罐体应进行盛水试验,按照 NB/T 47003.1 规定的方法开展试验。
不宜用水作为试验介质时,应选用其他适用的液体,且应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盛水(液)试验合格应
满足以下要求:
——罐体本体、液面以下开孔的连接部位均无渗漏;
——所有装卸管道的连接部位无渗漏;
——紧急切断阀无渗漏;
——装卸阀门无渗漏。
5.3.10.3 对紧密关闭罐,在其他检验项目完成后,检验人员认为必要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
方法应符合 GB 18564.1 的规定,试验压力为罐体设计压力。气密性试验合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罐体本体及所有开孔的部位均无泄露;
——所有装卸管道的连接部位无泄露;
——紧急切断阀无泄露;
——装卸阀门无泄露。
5.3.10.4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方法和试验压力应符合 GB 18564.1 的规定。罐体有下列
情形一的,应进行耐压试验:
——罐体的主要本体结构经过修理或改造的;
——罐体的主体焊缝裂纹深度超过母材厚度 1/2 的;
——罐体经事故受损修复的;
——对罐体耐压试验数据和试验报告有怀疑的;
——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5.3.11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
5.3.11.1 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检查的范围包括罐体支座、紧固连接螺栓,不包括行走机
构。
5.3.11.2 罐体与底盘应连接牢固,紧固连接螺栓应无腐蚀、松动、弯曲变形,螺母、垫片应齐全、完
好。
5.3.11.3 罐体与底盘之间的连接缓冲胶垫应齐整完好,无错位、变形、老化、残缺。
5.3.11.4 罐体支座及其与垫板、垫板与罐体的连接焊缝应无裂纹。
5.3.11.5 罐体支座与固定卡或者卡带应连接牢固。
5.3.11.6 拉紧带应无腐蚀、开裂,罐体与底架拉紧带连接应牢固、可靠。
5.3.12 无损检测
5.3.12.1 对目视检测怀疑有裂纹等缺陷部位或必要时,应按照 NB/T 47013.4 或 NB/T 47013.5 的要求
进行表面无损检测,I 级合格。必要时还应按照 NB/T 47013.2 进行射线检测,透照质量不低于 AB 级,
其合格级别不低于设计文件及 GB 18564.1 的要求。
5.3.12.2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部位,还应选用射线或超声等适用的方式对焊缝进行检测,其合格标准
应达到设计文件及 GB 18564.1 的要求:
——使用过程中补焊过的部位;
——表面存在裂纹需要进行埋藏缺陷检测的部位;
——错边量和棱角度超过 5.3.6.7 和 5.3.6.8 要求的焊缝部位;
——焊接接头渗漏部位及其两端延长部位;
——因事故造成罐体焊接接头严重损伤变形部位;
——上次检测有怀疑,要求作跟踪检测部位;
——使用单位要求或者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的部位。
6 缺陷及问题处理
6.1 对检验中发现影响罐体安全使用的缺陷及问题,检验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附录 A 出具罐体
检验意见通知书,书面通知使用单位。罐体检验意见通知书应列明需要整改问题的性质和存在缺陷的部
位,说明整改期限及复检要求,注明整改后经检验人员现场确认或仅对整改报告审查确认。
6.2 检验发现的问题及缺陷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意见等信息应在检验记录中列明,并在检
验报告中注明。
7 检验结果与检验报告
7.1 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逐一描述分项子报告中的每一个检验内容的检验结果,并进行评
定。分项评定结果为符合或不符合。
7.2 检验人员应基于全部检验项目的评价情况,对罐体进行综合评定,按照如下要求给出检验结论:
a) 符合要求:全部检验项目均为符合;
b) 基本符合要求:罐体虽然存在不符合要求的缺陷,但通过加强监控可以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c) 不符合要求: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
7.3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人员根据检验记录及问题缺陷汇总及处理等情况,一般应在 30 个工作日
内,向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罐体,按照附录 B 的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按照附录 C 的要求出具检验
合格证书。基本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中还应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和监控使用的建议;不符合要求的,
不应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证书均应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或公章。
7.4 检验报告应当有检验、审核、批准三级签字,批准人为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签字人。
7.5 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证书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4 年。
7.6 检验机构宜将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新增介质审查所依据的资料、检验照片等数据信息公开共享,
公开的数据信息应真实有效。
8 其他要求
8.1 检验机构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合作,协同做好检验安全措施和检验前的准备等工作。对未做好检验
安全措施和检验前准备的罐车,检验机构应不予进行检验。
8.2 检验时,罐车使用单位专业人员应在场协助提供相关资料,调整罐车状态,拆除必要的部件,进
行安全监护等操作
附 录 A
(规范性)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意见通知书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意见通知书如下:
附 录 B
(规范性)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如下:
附 录 C
(规范性)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合格证书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合格证书如下:
参 考 文 献
[1] GB/T 150(所有部分)—2011 压力容器
[2] NB/T 47018(所有部分)—2017 承压设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3] NB/T 47064—2017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集装箱
[4] DB42/T 649—2010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
[5] DB44/T 460—2007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则
[6]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9
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7] EN 12972:2018 Tanks for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Testing, inspection and marking
of metallic tanks